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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门行业国家建议标准(二)
2010/10/31 15:23:45      浏览次数:1338

五。试验方法

5.1 对4.1条内容的检测

用目测法进行检测。

5.2 对4.2条和4.3条内容的检测

分别用钢卷尺、塞尺、卡尺、水平仪等专用仪器及目测、手感的方法进行检测。

5.3 对4.4.1条内容的检测

用调压器调节电源电压,并用万用表进行检测。

5.4 对4.4.2~4.4.4条内容试验

身高为1.5m以上的人,以0.3m/s的速度进入规定的探测范围内,观察门动扇能否开启,

 

动作是否良好,并测取探测盲区边缘距门的距离。

5.5 对4.4.6条内容试验

被测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用钢卷尺测量动扇启动后到缓冲前快速运行的距离,并用计

 

时器记取时间,然后求其速度,连续检测3次,取其平均值。

5.6 对4.4.6条内容试验

将被测门体置于工作状态,启动控制系统,使动扇作全开、全闭动作,观察门扇运行情

 

况是否平稳,连续3次。

5.7 对4.4.7条内容试验

将正常工作状态下的门扇呈关闭位置,起始为静止的人体在探测区内,观察并用计时器

 

记取自人体发生移动到门扇启动的时间。连续测试3次,取其平均值。

5.8 对4.4.8条内容试验

用计时器记取,门扇在自动关闭过程中,从接触到堵于门出入口中心位置的人到门自动

 

停止关闭动作的时间,连续测试3次,取其平均值。

5.9 对4.4.9条内容试验

用计时器记取,门扇在自动启闭过程中,自探测器信号消失,到门开始关闭的时间,连

 

续测试3次,取其平均值。

5.10 对4.4.10条内容试验

在环境噪声不大于45dB的条件下,距门中心前后1.0m,高度1.5m处,用A声级计测量门在

 

正常工作状态下的噪声。连续测3次,取其平均值。

5.11 对4.4.11条内容试验

切断电源,将测力计固定在动扇中间位置,用以缓慢施加于与门扇平面平行的水平力,

 

将门动扇开启或关闭,记取测力计上的最大力值,连续测试3次,取其平均值。

5.12 对4.4.12条内容试验

按GB4706.1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

5.13 对4.4.13条内容试验

按GB3797中4.4条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

5.14 对4.4.14条内容试验

按GB2423.1试验Ab和GB2432.2试验Bb规定的测试方法进行试验,检测试件外观有无损坏

 

和能否正常工作。

5.15 对4.4.15条内容试验

按GB2423.3试验Ca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试验严酷等级为2 d,检测试件外观有无

 

损坏和能否正常工作。

5.16 对4.4.16条内容试验

将控制按钮启动,以10~30s周期启闭一次,连续连续往返运行50万次,在全过程中允

 

许更换二次易损件。

5.17 对4.4.17条内容试验

将门扇置于开启或关闭状态,沿门的垂直方向以10m/s的风速送风,使门启闭3次,检查

 

门的状态和动作有无异常现象。

六。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产品出厂前必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1.2 出厂检验项目:

  按照本标准第4.14.34.4. 24.4.12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

6.1.3 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

  每项工程抽检不少于50%,但抽检数不少于两樘。若检验项目全合格,则不合格。当其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检,如该项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为不合格。对不合格品应全部返修,复检合格后方可交付。

 

6.2 型式检验

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常生产后,因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连续生产五年以上时;

  d停止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项目

  按本标准第4章规章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试验。

6.2.3 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

  由合格产品中抽检3樘进行型式检验。若检验项目全合格,则为合格。当其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检,如该项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为不合格。对不合格品,允许返修复检。

七。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在产品明显部位应有铭牌,其上应注明:

  a 商标和制造厂名;

  b 产品名称;

  c 产品型号;

  d 制造日期或编号。

7.1.2 包装箱的箱面标志应符合GB6388的规定。

7.1.3 包装上应有“防潮”、“小心轻放”及“向上”等字样和标志,其图样应符合GB191的规定。

 

7.2 包装

7.2.1 产品应用无腐蚀作用的材料进行包装。

7.2.2 包装箱应具有足够强度,并有防潮防震措施。

7.2.3 装入箱内的产品应保证其相互间不发生窜动。

7.2.4 产品装箱后,箱内须有装箱单、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及保修卡。

 

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有防雨措施,并保持清洁无污物。

7.3.2 产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严禁摔、碰撞、应保证产品几何形状不变,表面完好。

 

7.4 贮存

7.4.1 产品应放置在通风、干燥的地点,严禁与酸、碱、盐类物质接触,并防止雨水浸入。

7.4.2 产品不能直接接触地面,底部应垫高100m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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