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试验方法
5.1 对4.1条内容的检测 |
用目测法进行检测。 |
5.2 对4.2条和4.3条内容的检测 |
分别用钢卷尺、塞尺、卡尺、水平仪等专用仪器及目测、手感的方法进行检测。 |
5.3 对4.4.1条内容的检测 |
用调压器调节电源电压,并用万用表进行检测。 |
5.4 对4.4.2~4.4.4条内容试验 |
身高为1.5m以上的人,以0.3m/s的速度进入规定的探测范围内,观察门动扇能否开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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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作是否良好,并测取探测盲区边缘距门的距离。 |
5.5 对4.4.6条内容试验 |
被测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用钢卷尺测量动扇启动后到缓冲前快速运行的距离,并用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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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器记取时间,然后求其速度,连续检测3次,取其平均值。 |
5.6 对4.4.6条内容试验 |
将被测门体置于工作状态,启动控制系统,使动扇作全开、全闭动作,观察门扇运行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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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是否平稳,连续3次。 |
5.7 对4.4.7条内容试验 |
将正常工作状态下的门扇呈关闭位置,起始为静止的人体在探测区内,观察并用计时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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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取自人体发生移动到门扇启动的时间。连续测试3次,取其平均值。 |
5.8 对4.4.8条内容试验 |
用计时器记取,门扇在自动关闭过程中,从接触到堵于门出入口中心位置的人到门自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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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关闭动作的时间,连续测试3次,取其平均值。 |
5.9 对4.4.9条内容试验 |
用计时器记取,门扇在自动启闭过程中,自探测器信号消失,到门开始关闭的时间,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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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测试3次,取其平均值。 |
5.10 对4.4.10条内容试验 |
在环境噪声不大于45dB的条件下,距门中心前后1.0m,高度1.5m处,用A声级计测量门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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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工作状态下的噪声。连续测3次,取其平均值。 |
5.11 对4.4.11条内容试验 |
切断电源,将测力计固定在动扇中间位置,用以缓慢施加于与门扇平面平行的水平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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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门动扇开启或关闭,记取测力计上的最大力值,连续测试3次,取其平均值。 |
5.12 对4.4.12条内容试验 |
按GB4706.1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 |
5.13 对4.4.13条内容试验 |
按GB3797中4.4条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 |
5.14 对4.4.14条内容试验 |
按GB2423.1试验Ab和GB2432.2试验Bb规定的测试方法进行试验,检测试件外观有无损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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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能否正常工作。 |
5.15 对4.4.15条内容试验 |
按GB2423.3试验Ca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试验严酷等级为2 d,检测试件外观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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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和能否正常工作。 |
5.16 对4.4.16条内容试验 |
将控制按钮启动,以10~30s周期启闭一次,连续连续往返运行50万次,在全过程中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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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更换二次易损件。 |
5.17 对4.4.17条内容试验 |
将门扇置于开启或关闭状态,沿门的垂直方向以10m/s的风速送风,使门启闭3次,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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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的状态和动作有无异常现象。 |
六。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产品出厂前必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1.2 出厂检验项目:
按照本标准第4.1~4.3、4.4. 2~4.4.12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
6.1.3 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
每项工程抽检不少于50%,但抽检数不少于两樘。若检验项目全合格,则不合格。当其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检,如该项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为不合格。对不合格品应全部返修,复检合格后方可交付。
6.2 型式检验
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常生产后,因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连续生产五年以上时;
d停止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项目
按本标准第4章规章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试验。
6.2.3 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
由合格产品中抽检3樘进行型式检验。若检验项目全合格,则为合格。当其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检,如该项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为不合格。对不合格品,允许返修复检。
七。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在产品明显部位应有铭牌,其上应注明:
a 商标和制造厂名;
b 产品名称;
c 产品型号;
d 制造日期或编号。
7.1.2 包装箱的箱面标志应符合GB6388的规定。
7.1.3 包装上应有“防潮”、“小心轻放”及“向上”等字样和标志,其图样应符合GB191的规定。
7.2 包装
7.2.1 产品应用无腐蚀作用的材料进行包装。
7.2.2 包装箱应具有足够强度,并有防潮防震措施。
7.2.3 装入箱内的产品应保证其相互间不发生窜动。
7.2.4 产品装箱后,箱内须有装箱单、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及保修卡。
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有防雨措施,并保持清洁无污物。
7.3.2 产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严禁摔、碰撞、应保证产品几何形状不变,表面完好。
7.4 贮存
7.4.1 产品应放置在通风、干燥的地点,严禁与酸、碱、盐类物质接触,并防止雨水浸入。
7.4.2 产品不能直接接触地面,底部应垫高100mm以上。